欢迎访问山东百盛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服务
热线

  • 13963227890
  • 15506327890
  • 0632-5630005

地方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律法规 > 地方文件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文件

枣应急发〔2022〕31号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

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枣庄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随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简化改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环节,已由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转由企业自行组织,作为事后行政监管事项。为解决企业组织实施过程中监管不到位、程序无据可依,可能导致源头把关不力的问题,现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8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章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试生产组织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试生产准备和试生产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

(一)试生产前准备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

2.建设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字〔2021135号)要求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工艺和操作单元要由设计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并严格落实整改,未符合“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要求前不得进行试生产。

3.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DB37/T1854-2020的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方案不得委托第三方单位或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同时,应将下列试生产资料装订成册备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4)工程质量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和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如涉及多家设计单位的,应分别出具,下同),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单位出具的对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7)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测报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施检测清单,自动控制部分的控制回路报警连锁的测试记录,易燃易爆场所、设施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8)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合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相应资格证书复制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说明;

9)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0)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及演练记录;

1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建设单位应当聘请安全评价单位按照DB37/T1854-2020的要求,对试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评价确认,并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就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关于印发<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行单独说明。

5.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项目工艺、自控、设备、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专家组成员不少于4人(小型建设项目不少于3人)、且至少有2名非本市省级以上专家,不得包括参与该项目评价、设计等机构的人员。

6.建设单位应在组织专家审查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派工作人员对建设单位试生产审查活动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审查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凡发现专家组提出试生产方案不符合要求、试生产资料严重缺失、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发现专家组审查敷衍了事、审查过程不严谨等情况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后重新组织审查。

7.建设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认真整改并经专家现场复查合格,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试生产起始时间不得早于专家组签字确认时间。

8.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前10日内将试生产方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专家对试生产方案和试生产条件的签字确认意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等事项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市)应急管理部门。

(二)试生产期间的有关要求

1..建设项目试生产应按试生产方案严格进行,逐步打通流程,前道工序未符合生产工艺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试生产。

2.建设单位应制定试生产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现场。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试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数,未经培训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试生产现场。不得边检维修、边施工、边进行试生产。

3.建设单位应建立并落实专家检查制度,在试生产期间至少每一个月聘请专家对试生产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试生产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分析原因、整改问题,并重新组织试生产。

5.试生产过程中需变更装置、设备、设施或平面布置的,应及时中(终)止试生产活动,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或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后,方可继续(重新)进行试生产。

6.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终止试生产活动,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后,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组织试生产。

7.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试生产规定,或试生产期间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试生产期间的安全生产。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对竣工验收工作组的组成和竣工验收活动的准备、组织、实施、保障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负责,各级应急部门对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核查。

(一)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

1.省应急厅委托给市应急局监管核查的建设项目;

2.跨区(市)建设项目;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

(二)竣工验收前准备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按照《关于印发〈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方案(2021-2022年)〉的通知》(枣应急发〔202191号)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未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2.为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邀请相应层级的应急管理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告知内容包括:

1)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组织单位;

2)参加竣工验收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单位的人员情况(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是否熟悉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过程和情况);

3)参加竣工验收的专家组成员及其覆盖建设项目涉及的专业情况(姓名、单位、职称、专业);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情况、试生产过程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

5)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对通过审查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采纳、变更及其论证情况、设计单位对变更的认可情况。

3.在组织竣工验收前,要向专家组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单独说明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是否符合要求)和相关文件材料。建设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竣工验收专家组不得包括参与该项目评价、设计等机构的人员,且至少有60%专家为非本市省级以上专家(加油站除外),具体要求如下:

1)专家人数:小型建设项目,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中型建设项目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大型建设项目,至少由7名专家组成。

2)专业能力:参与竣工验收的专家,专业知识应当涵盖安全管理、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有参加同类项目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经验,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三)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1.专家组负责对竣工验收资料审核,并分专业对安全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综合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做出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出具专家签字的审核意见。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具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和施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单位不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以及没有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3.竣工验收活动结束后,竣工验收工作组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实施细则》附件)存档备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5.现场核查时,对竣工验收过程存在重大缺陷和失误时,现场要即时进行纠正,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监管要求

(一)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竣工验收质量和源头不留隐患。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和竣工验收程序情况,纳入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法定程序,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彻底整改各类隐患。

(三)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适时掌握辖区内在建项目的建设情况,定期对建设单位履行建设项目法定程序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督促企业将有关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四)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的组织,参照本通知执行。

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

 

 

                                                                                                                                         枣庄市应急管理局        

                                                                                                                                              2022512  

Copyright © 2025 山东百盛安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2025176730号 技术支持:滕州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