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安全隐患的情形: 针对固定式压力容器、锅炉、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AQ3053-2015 适用范围)的压力表,未按对应安全技术规范(TSG21-2016、TSG11-2020、AQ3053-2015)划“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且未标注下次校验日期、未加铅封的,属于违反强制性法规的安全隐患,需立即整改。
不构成安全隐患的情形:针对一般管道(非特种设备、非危险介质储罐配套管道)的压力表,因现行强制性法规无划红线要求,且推荐性标准(GB/T1226-2017)不具备约束力,即使未划红线,也不能作为安全隐患处理;仅可从操作便利性角度推荐企业自主设置红线标识。